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24號
CHDV,102,司票,24,2013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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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何新貴
聲 請 人 何芳祥
聲 請 人 謝亞蓁
前列三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何新貴等三人因與相對人黃連生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何新貴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
  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連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
  秉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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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