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6號
聲 請 人 我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義忠
非訟代理人 陳光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月鳳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貴公司聲請狀附支票之「全部」退票理由單影本到院
。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月鳳、關係人謝旺庚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
本及關係人振合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
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登記謄本(均上請保留全戶動態欄
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正本各乙份。倘遇當事人死亡時
,請查明該當事人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情事,並提出准
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及其繼承系統表。如上開繼承人無拋棄
繼承之情事,請提出其未拋棄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
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各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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