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3號
CHDV,102,司催,3,2013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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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貞治即王功樹活海產
上列聲請人林貞治即王功樹活海產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林貞治即王功樹活海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王功樹活海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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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