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貞治即王功樹活海產上列聲請人林貞治即王功樹活海產因與間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林貞治即王功樹活海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王功樹活海產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