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60號
CHDV,102,司促,960,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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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60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壹萬陸仟捌佰肆拾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四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興志即進興企業社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20
     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自民國99年7月30日起至民國
     102年7月30日止(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
     0000),於領取放款時訂立約定書、借據等為據,並
     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
     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違約金,應按月攤還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詎債務人於100年9月30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
     ,不依約定繳付本息,雖經催告,均未依約償還,已
     喪失期限之利益,仍滯欠如前述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之
     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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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