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1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凱茜
債 務 人 黄惠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叁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柒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
以三期為上限,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叁佰元,連續兩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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