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9號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和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因與債務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債務人GRANDMAX PLASTICS CO.,LTD.之法定代理人 廖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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