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9號
CHDV,102,司促,859,201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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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和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因與債
務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GRANDMAX PLASTICS CO.,LTD.之法定代理人
  廖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
  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
  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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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彰化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