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和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因與債
務人巨祐股份有限公司等八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彰化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外國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證明
文件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廖卿霖(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張瓊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廖鳳福(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
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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