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04號債 權 人 黃秋南上列債權人黃秋南因與債務人黃家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秋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台端聲請狀未附證物: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份,請具 狀補正之。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家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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