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704號
CHDV,102,司促,704,20130117,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704號
債 權 人 黃秋南
上列債權人黃秋南因與債務人黃家銘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黃
秋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未附證物: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乙份,請具
  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黃家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
  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