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63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林毅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毅芃於民國100年8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1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1年12月25日止未受償之循
環利息8223元及費用257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
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63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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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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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毅芃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37785 │0000000000│12月 26日 │ │ │
│ │元 │2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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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毅芃 431│自民國 101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41837 │0000000000│12月 26日 │ │點七五 │
│ │元 │204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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