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8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債 務 人 王心恬即王琇鳳即王秀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肆拾叁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四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
付違約金新台幣五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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