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4號
CHDV,102,司促,4,201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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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斐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伍元整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400元整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違約金每
  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斐淑於091年12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
     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1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470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150元整、消費款9,999元整、預借現
     金4,166元整、已到期之利息955元整及違約金1,200
     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
     臺幣14,165元整自101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
     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
     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
     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
     ,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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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