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5號
債 權 人 洪照勳
債 務 人 吳旻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玖仟叁佰零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五日起至付清汽車修理費而能取
車日止,向債權人按日給付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