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9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江肇基
債 務 人 匯開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玖仟柒佰玖拾捌元及
其中(1)叁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2)貳拾陸萬玖仟
柒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3)叁拾壹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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