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328號
CHDV,102,司促,1328,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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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文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文碧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
    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
    月29日止累計458,155元正未給付,(其中214,623元為
    本金,243,5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文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9日止累計
    37,938元正未給付,其中16,425元為消費款;21,513元
    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文碧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4623│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文碧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425 │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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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