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文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零玖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文碧於民國93年10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
350,000元,約定分04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
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
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
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
月29日止累計458,155元正未給付,(其中214,623元為
本金,243,53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文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01月29日止累計
37,938元正未給付,其中16,425元為消費款;21,513元
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32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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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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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文碧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14623│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文碧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6425 │ │1月3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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