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楊永良
債 務 人 楊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