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07號
CHDV,102,司促,1107,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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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債 務 人 楊永良
債 務 人 楊文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貳佰陸拾玖
  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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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