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4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順吉昌木業有限公
司等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順吉昌木業有限公司已經廢止在案,台端應先向
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
,並補正該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
事名冊、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
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邱錦松、邱郭寶蓮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
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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