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028號
CHDV,102,司促,1028,2013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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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洪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
  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
  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但若持卡人次期依約正常繳款,即中
  斷連續違約之計算而重新起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國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9,82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96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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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