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洪國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貳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延滯第
一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
高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但若持卡人次期依約正常繳款,即中
斷連續違約之計算而重新起算,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國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二年一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
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29,828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496元整。
(三)違約金:新臺幣0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
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
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一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
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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