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34號
原 告 楊晟鑫
訴訟代理人 楊芷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金次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
告請求拆屋還地之土地面積28.3平方公尺,按公告土地現值每平
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7,000元計算為1,047,1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1,395元,原告僅繳納10,130元,尚應補繳1,2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