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55號
CHDV,101,訴,555,2013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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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55號
原   告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秀卿
被   告 蕭溪圳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洪秀卿聲明承
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洪秀卿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 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以前當然停止;又上開訴訟當然 停止情形,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另前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 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 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 項、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76條及第178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 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 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如當事人不為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原法院依民事訴訟 法第178條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最高法院76年 度第10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法定代理人於101年10月12日即本院言詞辯論終 結前由楊献章變更為洪秀卿,有二審卷附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單可稽。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洪秀卿於102年1月16日第二審 訴訟程序中聲明承受訴訟,合於法律規定,自應由本院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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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