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1年度,66號
CHDV,101,家訴,66,201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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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6號
原   告 吳立寶原名吳金寶
被   告 蕭育慈原名蕭燕玲
訴訟代理人 陳玉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履行契約將坐落彰化縣田中鎮○○段 00 ○0000地號土地及彰化縣田中鎮○○段0○0○號房屋所 有權移轉登記給原告,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12月25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2日前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經原告當庭簽名,此有該日 言詞辯論筆錄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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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