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49號
CHDV,100,訴,949,201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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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49號
原   告 楊梅
訴訟代理人 蕭雪花
被   告 張庭群
      張庭順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律師
複代理人  陳淑敏
被   告 張富男
      張翠菱
      張白鈴
      張雅青
      張守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崇哲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雅環
      鄭弘明律師
      蔡宥渝
被   告 張庭訓
      張庭祐
      張彩惠
      張宇宏
      張冠驊
      張生地
      黃張美桃
      張美足
      張吉蘇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3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所列第一位「被告張庭群 住彰化縣田中鎮○○里○○路000巷0號」與第八位「被告張庭群 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000巷0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庭群住彰化縣員林鎮○○里○○路000巷000弄00號」與「被告張庭訓 住彰化縣田中鎮○○里○○路000巷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於當事人欄有如主文之誤列,爰依前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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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