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林明弘
林重登
阮煌義
阮武發
林木宗
林展衝
林芳姿
阮井義
阮美
阮翠琴
葉阮明花
林阮素珠
阮真華
林添喜
林阿桂
林阿吟
林玉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703,000元(系爭新119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600元
×被告占用面積805平方公尺),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