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 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春木
上列受刑人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一0二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春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顏春木前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一0一二三三一0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進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美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