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號
CHDM,102,聲,5,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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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政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9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政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 第50條、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規定甚明。二、經查,受刑人賴政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共4 份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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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