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0年度,1910號
TCHM,90,上易,1910,2001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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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一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五七二號,中華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
度偵字第七八五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
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雖矢口否認其有虛偽設定抵押權,辯稱,其確對林偉勳有八
百萬元之抵押權,並舉證人李坤鍵為證。第查,證人李坤鍵僅結證,被告確有向
林偉勳買手機,但不知其被林偉勳倒債若干。故殊不足據以認定被告有貸與林偉
勳八百萬元。從而其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
法 官 黃 日 隆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端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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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