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麗琴
陳燕鋒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所為之
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一、編號2,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之扣案物名稱, 有如附表所示之誤寫情形,茲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 表:
┌──┬──────┬──────────┬──────────┐
│編號│欄位 │更正前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1 │附表一編號2 │賭資3000元 │賭資3600元 │
│ │之扣案物名稱│(陳燕鋒向曾麗勤所換│(陳燕鋒向曾麗琴所換│
│ │ │得之電玩賭資) │得之電玩賭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