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6號
PTDV,102,補,26,2013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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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飛龍
被   告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戴別枝
被   告  王建仁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被告對支付命令聲
  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3,577,6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2元(
  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與三份繕本,及被告公司登記與其餘個
  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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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座塑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