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日春加油站
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其請求金額計新台幣33,500,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6,800 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補正被告二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及其負責人戶籍資料
等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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