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號
PTDV,102,補,2,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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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左元淮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周中臣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日日春加油站
  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其請求金額計新台幣33,500,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06,800 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原告補正被告二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及其負責人戶籍資料
  等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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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陽光電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