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12號
PTDV,102,司繼,12,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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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12號
聲 明 人 謝孟儒
聲 明 人 王仁佐
聲 明 人 王心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明德(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屏東市
  ○○里○○巷0 號)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
  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
  ,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明德之遺產負擔。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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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