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59號
PTDV,102,司促,259,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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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務 人 劉炳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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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