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9號
PTDV,102,司促,219,201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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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債 務 人 倪麗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伍佰壹拾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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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