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2號
PTDV,102,司促,212,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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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號
債 權 人 鄭景仁即鑫富環安工程行
債 務 人 台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
  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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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鎮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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