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維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慶旗
債 務 人 黃惠
債 務 人 鍾彥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陸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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