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61號
PTDV,102,司促,161,201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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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倪文士
債 務 人   維景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慶旗
債 務 人   黃惠
債 務 人   鍾彥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肆仟陸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三.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
  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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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維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