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9號
PTDV,102,司促,129,2013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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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2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務 人 賴亮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臺佰
  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
  月(含)以上者,每月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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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