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278號
PTDV,101,訴,278,20130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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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8號
原   告 洪守源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   告 白美照
訴訟代理人 洪士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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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