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78號原 告 洪守源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被 告 白美照訴訟代理人 洪士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