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陳英屏
被上訴人 周光復 住屏東縣東港鎮○○里○○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被上訴人即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5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 條、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