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4號
PTDM,102,附民,4,2013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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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蔡天賜
      殷基良
      陳美菊
      蔡幸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勝律師
被   告 鄭春忠
      王賢財
      王丁財
      鄭永鍾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052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薛侑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歐慧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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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