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荻洪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荻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荻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以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 、9 年,均經確定,二罪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2 月 確定,嗣又經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年1 月確 定,於民國95年5 月24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2 年1 月4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