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郁勳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
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郁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郁勳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6 月、6 月、3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 4 月確定,於民國101 年2 月27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 102 年1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應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