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911號
PTDM,101,聲,1911,201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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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11號
                        第2024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范國明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指揮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范國明,前因偽造有 價證券等8 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行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 於94年所犯詐欺、變造有價證券案件,並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臺非字第131 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3 年6 月、4 年6 月確定,嗣於101 年11月30日本院再以101 年度 聲字第1771號裁定就上開8 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10月 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刑事裁定在卷 可參,是以本件異議人猶執附件所陳情詞為本件異議,已無 實益可言,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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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