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1年度,755號
PTDM,101,易,755,2013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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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7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陳仰茂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 年11月13日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1 年11月26日寄存送達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4 日後,業於101 年12月20日上訴期間屆滿,其竟遲至101 年12月28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世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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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