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松建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4,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6,9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6,4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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