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0號
ILDV,102,補,10,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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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0號
原   告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洲
被   告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6,61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6,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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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羅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