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4號
ILDV,102,司促,94,2013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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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4號
債 權 人 張聖謙即宏銘棚架舞台企業
上列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
定。
補正事項:
按依民法第272條規定,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
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無前項之明示時,連帶債務之
成立,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是連帶債務之成立以當事人間之明
示約定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請陳明何以得對本件債務人立山燈
光音響有限公司、方鈺盛請求連帶給付。如經台端確認債務人立
山燈光音響有限公司、方鈺盛非負連帶給付義務,則請分別陳明
各債務人所應負擔之金額各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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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