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77號
ILDV,102,司促,577,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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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余栢輝
      余松川
一、債務人余栢輝余松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
  陸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余栢輝前就讀私立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余松川
  為連帶保證人,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
  中以上就學貸款」共1筆,總計新臺幣16,608元整,約定於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
  期,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查本案之就學貸款應於101年8月1日開始攤還本息(起息日
  為101年7月1日),詎債務人余栢輝未能依約按月還款,依
  前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
  本金16,608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另債務人余松
  川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
  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廖穎穗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57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余栢輝、余│自民國101年7│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16608 │松川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1 │新臺幣│余栢輝、余│自民國101年8│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6608 │松川   │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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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