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洪正德
李盧英梅
李汪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前雖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間就系爭不
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且損害其債權,依據民
法第87條、第242條、第244條第2項、第4項規定,訴請確認買賣
關係不存在並行使撤銷權,而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移轉登記。
因此,該系爭不動產之價值即為本件原告訴訟之利益;次查鄰近
系爭不動產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坪8萬8,600元,系爭不動產之
總面積約共計47.93 坪乙節,業經原告陳報在卷,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即應為424萬6,598元,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3,0
7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770元後,尚應補繳4萬1,305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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