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宜蘭縣羅東鎮文宗社
法定代理人 黃俊男
被上訴 人
即被 告 尚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253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13,15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0,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提出
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麗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詩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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