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6號
ILDV,101,訴,166,20130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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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鼎船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鎮璘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海軍蘇澳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周燕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166號給付買賣價金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18,
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70,1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陳上訴
理由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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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鼎船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