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醫字第2號
原 告 平建生
何淑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漳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永興
被 告 趙淑欽
陳朝賢
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零陸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或不甚 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2、3、7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主 張因原告乙○○於民國(下同)97年3月間懷孕後,4月起即至 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靈醫會羅東聖母醫院(下稱聖母醫院)就 診,並由該醫院婦產科醫師即被告丁○○產檢,其間並無異 常,嗣於97年12月26日前往被告聖母醫院產檢,因被告丁○ ○醫師出國,當天產檢過程由另一婦產科醫師即被告丙○○ 負責,並依被告丙○○之建議於翌日前往被告醫院進行催生 。惟因被告丁○○、丙○○等人於產檢及生產過程中之過失 ,致胎兒處在窘迫環境下高達五小時以上,導致胎兒嚴重缺 氧,並因此過失造成原告之子平仲恩於出生後罹有嬰兒腦性 麻痺之疾病,嗣於100年1月3日因肺炎、腦性麻痺導致呼吸 衰竭死亡,此死亡結果與被告間之過失行為自有相當因果關 係,應由被告等人連帶負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責任。為此,爰依債務不履行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害,並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賠償 原告甲○○、乙○○新台幣(下同)474萬5,992元、318萬4,3 7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 算之利息等語。嗣於101年1月12日減縮其聲明為:被告應連 帶給付原告甲○○、乙○○各466萬7,715元、318萬4,373元 暨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核其所為,乃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者,其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不甚礙被告之防 禦,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乙○○於97年3月間懷孕後,4月起即至被告聖母醫院 就診,並由該醫院婦產科醫師即被告丁○○產檢,期間趙醫 師均未曾表示胎兒有何異樣,而原告乙○○原預產期為97年 12月18日,當天上午前往聖母醫院進行產檢,被告丁○○認 為胎盤狀況正常,無生產之跡象。由於當時趙醫師測出胎兒 約三千七、八百公克左右,胎兒體重較大且因已過預產期, 原告乙○○非常擔心胎兒有危險,故於12月22日再次前往聖 母醫院產檢,趙醫師進行監測,表示有可能這一、兩天會生 ,迄至12月24日原告乙○○仍無生產跡象,為免胎兒過大, 又過預產期一星期以上,所以12月26日原告乙○○又再次前 往聖母醫院產檢,因為被告丁○○醫師出國,當天產檢過程 由另一婦產科醫師即被告丙○○負責。經過監測,丙○○醫 師說胎盤開始有鈣化的情形,建議這一、兩天催生。隔天(2 7日)早上,原告乙○○前往醫院欲進行催生,仍未能順利生 產,考慮到生產過程之順利與否及胎兒之安危,乙○○主動 要求院方進行剖腹,陳醫師始於當日22時30分進行剖腹。由 於期間羊水的大量流失(約下午5點)到送入開刀房開刀(晚上 10 點半左右)中間已經延遲了五個小時,胎兒處在窘迫環境 下高達五小時以上,亦導致胎兒嚴重缺氧。被告丁○○、丙 ○○二人分別為被告聖母醫院婦產科之主治醫師及主任,均 有相當之專業知識及經驗,且以聖母醫院之醫療設備、水準 ,該二名醫師只須稍加用心即可對原告乙○○已過預產期, 可能產生胎兒吸入胎便及羊水大量破裂等情形,預先作出防 範及必要之行為(如催生或剖腹生產等),或以超音波偵測胎 頭、用內診或骨盆攝影術來估計產道的寬窄,以避免胎頭骨 盆不對稱導致難產之情形,然卻疏忽未為,自有重大過失。 並且因為此過失造成出生之平仲恩有嬰兒腦性麻痺之疾病, 嗣並多次因肺炎、腦性麻痺、胃食道逆流、癲癇等疾病多次 入院就診,經原告二人認真照料,原告兒子平仲恩仍於100 年1月3日因肺炎、腦性麻痺導致呼吸衰竭死亡,此有國立陽 明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可稽,且此死亡與被告間之過失 行為自有相當因果關係,因醫療契約係受有報酬之勞務契約 ,其性質類似有償之委任關係,醫院既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 意義務,自應依當時醫療水準,對病患履行診斷或治療之義 務,故為其履行輔助人之醫師從事診療時,如未具當時醫療 水準,或已具上開醫療水準而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因而
未能為適當之治療,終至生下重症之嬰兒,事後並致死亡, 被告聖母醫院即應與丁○○、丙○○二位被告醫師同負不完 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責任。被告聖母醫院、丁○○ 及丙○○應依民法第227條第2項、第227條之1不完全給付及 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之侵權行 為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㈡從而,本件原告得請求賠償範圍包括交通費、醫療費用、增 加生活上需要、殯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等,茲分述請 求賠償金額如下:醫療費、看護費用、交通費用及其他增加 生活上需要之費用部分:被害人出生時罹有「嬰兒腦性麻痺 」之病狀,此有醫院診斷證明書可稽,當時並領有中度身心 障礙手冊。未過世前,嬰兒無法吞嚥,須以鼻胃管灌食,對 光影無反應,出現癲癇症狀,需長期服用抗癲藥物及復健。 並每週進行一次復健( 職能、物理、語言三種訓練) ,所有 保險公司已對此傷害結果歸類為拒絕承保,使原告二人長期 支應嬰兒龐大之醫療費用,並返往奔波於宜蘭、台北、台南 等醫院,且經診斷需長期專人照護及使用呼吸器等,此部分 原告醫療費用支出13萬1,834元、看護費用95萬0,400元(自 98年1月1日起算至100年1月止,扣除假日以每月22日計,1 日1,800元)、醫療設備、耗材6萬7,330元、管灌食品2萬8,3 29元(亞培小安素乳酸菌等)、住宿費2萬元(台南奇美醫院高 壓氧治療1 個月,夜宿旅館1個月),均由原告甲○○支付; 殯葬費部分:原告甲○○因喪子支出之殯葬費26萬4,550 元 ;扶養部分:原告二人為被害人之父母,依民法第1114條第 1款、第1115條第3項、第1117條規定得請求扶養費,則原告 甲○○(61年6月10日出生),於被害人滿25歲時為61足歲(大 學畢業,約122年,於此時開始計算扶養義務),依內政部統 計處製「98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男性」所示,平均餘命 尚有21.39年(以21 年計),原告子女除平仲恩外,尚育有一 女平靖恩,應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並以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 人月消費支出臺灣省98年金額為每人每月1萬7,607元計算, 1年為21萬1,284元,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其扶養 費為158萬9,402元;原告乙○○(61年10月18日生)為被害人 之母,於被害人滿25歲時為61足歲,依內政部統計處製「98 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女性」所示,平均餘命尚有25.03 年(以25年計),原告子女除平仲恩外,尚育有一女平靖恩, 應共同負擔扶養義務,並以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月消費支 出臺灣省98年金額為每人每月1萬7,607元計算,1年為21萬1 ,284元,依霍夫曼計算法扣除中間利息,其扶養費為168 萬 4,373 元;精神慰撫金部分:本件被害人平仲恩因被告丁○
○、丙○○之醫療疏失,致一生下來即成為腦性麻痺,並罹 患肺炎、癲癇等各種疾病,長期由原告夫妻二人南北奔波送 醫治療,且親眼目睹兒子出生後全身插滿各式管子治療、不 時抽筋及癲癲癇發作,並需以鼻管餵食、抽痰管抽痰,一出 生即接受常人無法忍受之疼痛,原告二人完全沒有假日、毫 無休閒活動,全家幾乎無法過正常家庭生活,兒子平仲恩事 後卻又撒手西歸,原告二人為被害人之父、母,因此件事故 驟失至親,哀痛逾恆,無法共享天倫之樂,此種喪親之痛更 是筆墨難以形容,自得依民法第194 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爰每人各請求15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以上金額 共計原告甲○○、乙○○分別得請求被告賠償465萬865元、 318萬4,373元。然而,原告於兒子平仲恩未過世前,曾發函 請求被告賠償,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上揭法條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判決如訴之聲明所示等語。並聲明:1.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甲○○、乙○○各466萬7,715元、318萬4,3 73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 計算之利息;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對被告答辯所為之陳述:
1.原告乙○○產檢都是由被告丁○○醫師負責,丁○○應該監 測胎兒的大小及狀況,而且也預定好出國時間,就要想到原 告乙○○於出國期間會生產,應為妥適處理。且以被告丁○ ○具有婦產科醫師之專業,自應知悉過期妊娠和羊水過少, 容易造成胎兒吸入胎便,造成缺氧,而其中過期未生產,得 以用催生或剖腹生產方式來避免。又被告丙○○是當日生產 醫生,應知道原告乙○○已經超過預產期,在生產過程可能 會造成羊水大量流失,胎兒有可能吸入胎便情形,應該為事 先預防及為必要之處理。然於本案中已過預產期,加上胎兒 過大時,趙醫生為何沒建議催生或剖腹生產?由於相信醫師 的專業,在醫生沒有如此建議時,孕婦只能被動地等待醫師 的指示,而原告如此等待卻造成無可彌補的重大傷害。且若 婦產科醫師判斷胎兒可能有吸入胎便之狀況,自應於產婦生 產時通知小兒科醫師在旁協助,而於本案中,當時接生之丙 ○○醫師亦未作此防範,同有過失。除此之外,羊水是在懷 孕過程中,環繞胎兒四周之液體,羊水除了早期妊娠提供胎 兒適度營養,於懷孕中期,還提供胎兒運動、生長、呼吸道 、消化道循環,以及胎兒尿液排泄的場所,可謂是胎兒生長 過程中必備之生存條件之一。羊水量若超過一定限度,就會 造成懷孕子宮變大,導致子宮伸張,甚至會使羊膜破裂、羊 水流失。本案中原告乙○○於羊水迅速大量狂洩讓胎兒失去 保護,羊水在約一、兩小時內大量流失,羊水如何再造。沒
有羊水的保護、再加上母體內宮縮的壓力,對胎兒無疑是一 種強烈的窘迫,在壓力下胎兒自無法正常呼吸。而破水是生 產的重要指標,既然羊水如此大量流失,且催生藥及催生針 都無法使胎兒生出時,加上胎頭太高時。當時接生之丙○○ 醫師,為何不考慮即時剖腹生產?從羊水的大量流失(約下 午5點)到送入開刀房開刀(晚上10 點半左右)中間已經延遲 了五個小時,胎兒處在窘迫環境下高達五小時以上,亦導致 胎兒嚴重缺氧,被告丙○○就此部分之判斷,當有過失。 2.且本件刑案部分送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第一次鑑 定意見中提及「當有胎兒酸血症時,胎便成為環境危險物, 導致胎便吸入症候群,如果缺氧嚴重,就會造成腦性麻痺。 」,而第二次鑑定意見又提到「重要的是胎兒酸血症為急性 發生」,惟此胎兒之酸血症,以被告二位醫生之專業應得於 產檢時借助儀器或其他方式得以判別,但卻疏未判斷此情, 致平仲恩一出生即腦性麻痺,二人自有過失。又第二次鑑定 意見中既言「㈡…護理紀錄第二頁記載,16:00 羊水流出, 羊水清澈無異味,因此破水當時並無胎便染色,護理紀錄第 三頁記載,21:30 決定進行剖腹時,羊水清澈無異味,因此 依病歷記載決定行剖腹時,並無濃胎便或胎心音異常現象。 本案醫師至當日22:30 行剖復產,時機上尚難認為過遲。」 但又表示「㈢依病歷記載,本案於剖腹產時小兒科醫師有在 手術室待命,胎兒剛出生時,口腔及鼻子抽吸發現有胎便濃 染,…」於21:30 時羊水既然清澈無異味,為何胎兒剛出生 時,口腔鼻子抽吸何以又會有胎便濃染,其原因究係為何? 且由此現象應可顯示進行剖腹時機確屬過遲。
3.另於97年12月27日,原告乙○○進入開刀房,出來的時候, 有一個小兒科醫生將小朋友推出來,原告甲○○問他是男生 、女生,醫生回答救命要緊,故質疑當時小朋友可能就有問 題,大約12月28日0 時,有另一個小兒科李醫生告訴原告甲 ○○小朋友有發疳的情形,也就是情況有一些危急,原告質 疑當時在產程的過程就已經有問題了。另外原告乙○○於97 年12月27日當天下午5 時,羊水破裂時就已經有出現血塊, 就已經告知護理人員,護理人員表示羊水會自己製造,所以 並不是護理紀錄上所寫的羊水清澈無異味。媽媽檢查手冊都 沒有問題,但是最後小孩還是有問題,所以質疑丁○○是否 於檢查過程中有所疏漏。另外於生產前,丙○○應該也要作 骨盆內診,但是可能沒有做,所以該部分有詢問聖母醫院的 必要。又於分娩過程中,有三種儀器可以避免造成嬰兒腦性 麻痺的症狀出現,⑴胎心音監視器。⑵胎兒內視鏡(監測器) 檢查術。⑶羊水內視鏡監測器。如果有上開的儀器,就可以
瞭解胎兒的狀況,也就可以提早瞭解是否有動刀的必要。就 胎兒內視鏡(監測器)檢查術在原告所查詢的資料中,該儀器 可以避免胎兒缺氧,降低引產的風險性,該儀器並沒有規定 醫學中心才需要備置,就查詢的結果,教學醫院一定有,比 如說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另就羊水內視鏡監測器部分,小朋 友已經是足月,這些儀器是輔助性的功能,相對的不是如被 告陳報狀所述,臨床上不再使用做為常規檢查的儀器,這畢 竟是現代科學儀器對於診斷會有幫助。
4.況醫院醫生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且婦產科醫生是 專業的醫療人員對生產過程的掌握及可能發生的變數應該充 分的瞭解並避免危險的發生,以現在的醫學科學上開所指的 儀器應該是可以作為被告醫生輔助的工具,以當時原告產程 過程,被告醫生應該知道可以利用這些儀器來輔助,以避免 胎兒難產或是吸入胎便的情況,但被告醫生捨此而不為,所 以原告認為被告醫生有過失。另就鈞院所查詢之胎兒內視鏡 (監測器)的相關醫療報導網路資料,沒有意見。惟就被告所 提之陳報狀第三頁部分,被告醫院有標準胎心音監視器及中 央系統監控設備,在監控的過程中並沒有任何胎兒窘迫的胎 心音變異性異常情形,在被告醫院98年1月2日所提供的診斷 證明書中在乙○○部分有提到妊娠42週合併過期妊娠胎兒窘 迫,但在於陳報狀卻提沒有監控到有胎兒窘迫的情形,所以 原告還是認為被告有疏失。從而,原告之子平仲恩於出生後 ,即有肺炎、腦性麻痺等重症,而此重症與被告二人之過失 有關,業如上述。又平仲恩於100 年1月3日過世,依國立陽 明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所載之死亡原因為:「⑴直接引 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甲、呼吸衰竭先行原因: (若有引起 上述原因之疾病或傷害)乙、(甲之原因)肺炎,丙、(乙之原 因 )腦性麻痺」,故知平仲恩之死亡原因係因肺炎、腦性麻 痺所致,自與被告之過失有相當因果關係等語。二、被告方面,則以:
㈠被告丁○○、丙○○對於原告之子罹患有嬰兒腦性麻痺疾病 、肺炎等疾病並無可歸責之事由,亦無過失可言,業經行政 院衛生署醫事鑑定委員會三次鑑定在案,相關鑑定報告請引 用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囑託行政院衛生 署醫事鑑定委員會之鑑定報告內容。而關於生產醫療過程: 原告乙○○,女性,61年10月18日出生,第二次懷孕,第一 胎自然陰道分娩,過去有氣喘病史並且曾經在被告醫院治療 。於97年4月29 日,原告首次因陰道出血至本院檢查發現當 時懷孕約六周多(由其月經日期推算),按紀錄預產期為97年 12 月17日。又原告於97年4月29日至97年12月22日,前後由
被告丁○○醫師做過14次產前檢查,每次產前檢查都有按照 產檢手冊規定做檢查,原告除懷孕初期因有先兆性流產現象 ,並給予安胎治療,其餘並無異常發現。於97年12月22日門 診產檢,被告丁○○醫師為原告做胎心音監測不加壓試驗(N on-stress tost NST )當時並無產兆,亦無異常發現。嗣97 年12月26日因被告丁○○醫師出國,原告轉由被告丙○○醫 師作產檢。當時因按紀錄懷孕41週又2 天,在診間做超音波 檢查,雖羊水量正常但胎盤已進入第三級變化,故再給予做 胎兒監視器不加壓試驗(Non -stress test NST)結果顯示為 無反應性結果(Non-reactiv epattern),考量胎盤可能會有 過期老化輸送氧氣功能降低的現象,為預防發生或已發生逐 漸變得更壞,故告知原告及家屬考量中止懷孕,而此情形剖 腹產並非絕對必要性,按學理先行引產,引產失敗再考慮剖 腹產。於97年12月27日(第二天)早上10點多原告到院欲接受 引產,開始給PGE21#qlh從早上11:00 開始共吃5顆為子宮頸 成熟軟化的準備,到下午15:30開始用piton-s加入於點滴中 引產。用點滴針劑引產後原告即開始有規律性陣疼,從引產 開始原告即以胎兒監視器持續追蹤觀察,期間並無不正常晚 期減速(late decele ration)發生。於16:00 自然破水,當 時子宮頸開1cm,持續觀察到17:00子宮頸開2cm,19:00檢查 子宮頸開2cm,產程進展不是很好,於20:30檢查呈4cm 雖有 進步,但胎頭仍很高,當時已考量可能有胎兒較大且胎兒過 熟、頭殼硬可塑性差易導致難產而需剖腹產情形,但一方面 因原告下午有喝水,禁食時間不夠,一方面實際產程僅有4 個多小時,並未有明顯產程延長情形(一般第二胎第一產程 平均為8-12小時)。當下告知原告及家屬這些狀況,且囑咐 原告開始禁食,另告知再觀察2小時後再做決定。但於21:30 原告先生到院後決定要開刀,故依決定馬上做術前準備。手 術時通知小兒科呂志勝醫師到開刀房stand by,手術過程順 利於22:55分娩出一男嬰,重3,750公克,但小孩分娩時雖有 啼哭但聲音微弱,且發現體表皮膚皺褶、黃色胎便濃染及氣 管內有胎便吸入情形,雖經小兒科呂醫師緊急插管入氣管內 管抽吸,幾經努力但仍發現食道及氣管內均有嚴重胎便濃染 ,此時呼吸心跳略有恢復(出生時Apgar score評分為一分鐘 時1分,五分鐘時6 分)即時藉由保溫箱馬上轉送新生兒加護 病房,於23:10 抵達新生兒加護病房並做各種緊急醫療處置 。另關於小兒科醫療過程:男嬰23:10 抵達新生兒加護病房 ,於凌晨00:25 因發紺且心跳小於正常值遂進行心臟按摩急 救,聽診及X光檢查發現兩側有張力性氣胸,於進行兩側胸 管治療後張力性氣胸改善,但心跳直到於急救到凌晨02:16
才轉趨穩定,血壓仍須升壓劑維持穩定,但當日發現病人對 光反射已無正常反應,並有凝血功能異常、貧血及消化道出 血等現象,經輸血治療後凝血功能、貧血等漸趨改善。另升 壓劑在血壓穩定後漸漸調降並於97年12月30日停用。惟追蹤 數次腦部超音波後,腦部仍無顯著改善,於97年12月28日起 出現抽筋現象,使用抗抽筋藥物巴比妥塩後稍獲控制,但於 男嬰出生1 個月大呼吸穩定時,腦部核磁共振檢查發現缺氧 性腦病變,影響所及已出現白質軟化現象。腦電波檢查發現 右側額葉有異常放電波形,聽覺誘發電位檢查兩耳聽覺略有 異常電位,視覺誘發電位兩眼亦有異常電位,尤以左眼較為 嚴重。小兒神經科醫師建議3 個月大時須做進一步追蹤。男 嬰(平仲恩)停止呼吸器使用後(仍在院中)為其安排肢體復健 訓練吸吮及張力但進步有限,嗣仍須鼻胃管餵食,已符合嬰 幼兒腦性痲痺之診斷,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抽筋部份在使用 藥物控制後若遇有感染或發燒仍會偶爾發作,其後轉院治療 。
㈡關於原告聲請宜蘭地檢署補充鑑定,所提出三項疑點,提出 如后說明:問題一:「胎兒酸血症在產檢時候,是否即可以 查出,如能加以查出,則產檢醫師是否有疏失?」,所謂「 胎兒酸血症」是指胎兒血液中ph值低於7.20的狀態,主要是 由於胎兒缺氧所引起,但亦可能因胎兒無法排泄酸性代謝物 而發生。會有可能導致胎兒腦部受損,甚至胎兒死亡。一般 在不良狀況下出生的胎兒,30分鐘內從胎兒臍帶動脈抽取的 血液多會呈這種狀態。「胎兒酸血症」多是在產程進行中或 產後直接抽取胎兒臍帶動脈血或由週邊動脈血做監測。在懷 孕未生產時,理論上,可藉由抽取胎兒臍帶血做監測,但除 其技術上相當困難外,亦可能發生很多併發症,故實務上不 宜做為常規產前檢查項目之一,因而,產前檢查時不易診斷 ;問題二:「當晚21:30羊水清澈無異味,為何22:30出生 時,明顯胎兒鼻子有胎便等情形,其原因為何?是否係生產 醫生決定及實施剖腹時間過遲所造成而有疏失?」,按醫學 學理上胎兒的胃腸道在母親懷胎期間逐漸成熟,但並不會發 生腸蠕動,肛門括約肌亦不會鬆弛。而懷孕期間所形成的胎 便,逐漸積存在腸道內。於胃腸道發育成熟後受到外來刺激 ,大部分是當胎兒出生後開始呼吸啼哭時胃腸道即開始蠕動 ,肛門括約肌擴張就解出胎便,這也就是一般可觀察到大部 分胎兒在出生後短時間內會解出胎便,但在某些情況下胎兒 未出生仍處在羊水囊內,即因胃腸道成熟提早開始蠕動,肛 門括約肌鬆弛,而將胎便解出,溶於羊水內,即形成羊水胎 便染色(MSAF,Meconium stained amniotic fluid )。而胎
便是長時間積存的,故不會第一次解出後每天仍有大量胎便 釋出。開始羊水胎便染色時胎便均勻溶解於羊水中,故此時 羊水呈青綠色黏稠淡糊狀物,胎便主要是由上皮細胞、黏液 、胃腸道分泌物如膽汁及胎毛所形成,其比重大於羊水,故 時間長久即會發生沉澱,若長時期羊水胎便染色的胎兒,其 出生後全身表面及皮膚會有明顯附著深綠黃色斑塊胎脂,當 然也因為胎兒會吞食羊水,這種胎便沉積也會發生在胎兒喉 部、食道、氣管及肺部,阻塞呼吸道,造成胎兒出生後無法 順暢自主呼吸而缺氧,亦會破壞肺泡形成氣胸。一般胎便存 於喉部以上表示時間較短,預後較好,若存於喉部以下,則 表示時間較長,預後差很多。因長時間沉積,結果上部分的 羊水則變成青綠色,但較清澈的液體。此病人於下午4:00時 自然破水,大量羊水外流,因伴同有子宮頸血栓紅潮,故當 時所見為大量淡血紅色清清的羊水外流,而非濃稠胎便濃染 的羊水。其間是否含有小的胎便沉積斑塊因混雜有子宮頸血 樣黏液,實在無法確實辨別。在大量釋出羊水後,後續羊水 乃由羊膜再分泌製造但量少,因胎兒不再有胎便持續釋出染 色,故應呈少量淡綠色(但若混有產程中的血液則不易辨別) 清清的羊水外流,也因此護理師依臨床所見描述為「羊水少 量清澈無異味」(有無異味乃是監測羊水有無感染),此僅為 臨床外觀所見,並不代表沒有臨床病變,而當時所觀察的配 合臨床預後,更可加強臆測其胎兒羊水胎便染色應有一段時 間,而絕非在引產後才發生胎便釋出濃染羊水的情形,依照 上述情形可預料這位孕產婦即使當天一開始即直接作剖腹產 ,其胎兒的預後應是一樣;問題三:「二位醫師就胎兒會吸 入胎便之風險,是否有預先做出避免行為,能否事先預防避 免胎便發生而未能注意,二位醫師就此部份是否有疏失?」 ,依醫學統計羊水胎便染色(MSAF)發生在所有產婦中約11~2 2 %,其亦可能是一種正常生理現象,如非裔黑色種族較易 發生。當然某些異常病理狀態如過期懷孕、胎盤功能不健全 、胎兒窘迫亦可能導致如此,而在羊水胎便染色的胎兒大多 數預後良好,僅有約5%會進行到「羊水吸入症候群」(MAS) 其預後較差,在足月懷孕前因發生率非常低,故不考慮監測 。足月懷孕時雖可做羊膜內視鏡檢查,但因這是一種侵入性 檢查,可能導致很多併發症,且做了內視鏡檢查若發現有羊 水胎便染色,也無法辨別是否為病理性,而需要馬上介入治 療,因而這種檢查不能作為常規監測。最主要是過期懷孕會 考量到有否發生羊水胎便染色的可能,除定期做胎心音監測 評估外,最主要是在適當時間,如這次醫師依定義在懷孕42 週時,建議病人終止懷孕。這就是有預先做出避免行為,應
注意也注意到。只是因個人種種的變異性,較預期早發生羊 水胎便染色,最終造成此不幸的結果。在醫療行為上被告方 面是已注意而預先做出避免的行為了。
㈢此外,關於原告乙○○主張:「陳醫師生產後到病房來說小 孩子活動力不錯,但到下午才說孩子狀況不太好,可能他沒 有第一時間判斷,後來發現小孩子活動是不正常放電,若可 及早發現,孩子可以減輕其病情。」等節,被告丙○○當天 晚上約10點30分開始進行剖腹產手術,預備下刀時就考慮這 是高危險妊娠,故電請小兒科醫師來開刀房待命。而在嬰兒 出生後瞬間因呼吸道(含嘴、喉頭、氣管)嚴重被胎便沉積塊 及胎脂所阻塞,故胎兒啼哭,反射性及活動性均不好,但隨 即由小兒科醫師及麻醉科醫師(其為小兒麻醉科專家)緊急做 抽吸、給氧及插管治療建立呼吸系統改善供氧情形。經此緊 急處置後胎兒狀況就有改善,按嬰兒病歷記錄Apgar scor 一分鐘是「1」、五分鐘是「6」,但仍未脫離危險,且為預 防其它併發症後續發生故將嬰兒轉送新生兒加護病房做進一 步治療與緊密觀察。被告丙○○約略於下午11點30分手術完 後,基於關心,到新生兒加護病房探親嬰兒,當時嬰兒使用 呼吸器插管無法啼哭,但自主性的活動尚可,而小兒科醫師 也在做一些檢查及治療。查看嬰兒後回到病房探視剛從開刀 房送回的原告,並告知剛才所見(含嬰兒的活動性還好-此指 為嬰兒自主性動作,見新生兒加護病房記錄 ),同時也提示 初生兒的變化性大,仍需留在加護病房緊密觀察,並由小兒 科醫師全程處置。又呼吸道長時間因胎便染色羊水的浸潤及 胎便沉積的刺激引發肺臟肺泡的炎症反應,使得肺泡缺乏韌 性而且脆弱,胎兒在母親腹內無需自主呼吸尚無症狀,但於 出生後嬰兒自主呼吸靠肺泡的擴張及收縮以交換氣體,在肺 泡擴張的同時,這種受損的肺泡容易破裂,此時,氣體進入 胸腔內肺臟外形成所謂的氣胸,反過來壓迫肺臟便不能擴張 失去作用,造成呼吸窘迫、腦部缺氧破壞,終致形成腦性麻 痺,而腦部組織受破壞後會有不正常放電形成偶發性的抽搐 。平仲恩嬰兒不幸在約上午凌晨12點50分就發生這種情形, 雖經小兒科醫師做緊急心肺復甦術但仍導致腦部缺氧腦性麻 痺。這些是後續併發症演變的結果,這段期間雖由小兒科全 程處置,但被告丙○○仍探訪數次,知其情況,故在手術後 第二天再訪視原告時告知嬰兒的情形不太好,這些都是據實 告知,而且該做該防範的也都做了(在新生兒加護病房是由 小兒科醫師全程處置);另關於原告乙○○主張「陳醫師有 說臍帶有不正常的顏色,原因可能是超過預產期,我問他說 是不是被告醫師的錯,他不置可否。」乙節,查臍帶上有不
正常的青綠色,主要是由於胎便染色羊水長期浸潤的結果, 而形成胎便染色的原因有很多,過期懷孕是一個較多的原因 外,亦有許多其他生理性及病理性的原因,而且雖超過預產 期確是其可能原因,但過期懷孕反之並不一定絕對會形成胎 便染色,基於上述不確定因素,故原告問被告丙○○說是不 是被告趙淑卿醫師的錯,被告丙○○實在沒有立場也沒有資 格去評定這種是非,故被告丙○○也就沒有做任何回應,但 不能說這樣就叫不置可否;另關於原告表示「乙○○主動要 求院方進行剖腹產,陳醫師始於當日22時30分進行剖腹。」 乙節,被告丙○○於97年12月26日第一次視診產婦乙○○, 已超過預產期,經監測後判定胎盤可能有老化現象,為顧及 胎兒,故建議終止懷孕,其方式應首先考慮以藥物引產,其 間若有任何醫療上的必要時再考慮剖腹產。當時原告乙○○ 並未表達任何意見僅說回去商量。第二天早上病人回院要求 接受藥物引產,一直到晚上20:00前既無醫學上合乎剖腹產 的必要性,而原告乙○○也無主動要求剖腹產,但在20:20 時視診病人發現其子宮頸一個多小時來持續維持在4 cm多且 胎頭較高。當時就考慮到過期懷孕其頭部顱骨各骨片接縫間 隙,因過期而較成熟鈣化,導致減少伸縮性與重疊性,故在 相同正常大小的頭部亦會形成「相對性胎頭骨盆不對稱」而 造成產程延滯難產(一般正常胎兒其顱骨骨片在經過產道時 會相互重疊縮小體積以便順利通過產道。故初生嬰兒剛生下 時其頭部尖而長,但數天後即會恢復成較圓形)。此種情形 無法藉常用的X-光骨盆攝影術來查覺。因而,當時被告丙○ ○即告知原告乙○○有開刀的必要性。但當時因主要決策者 即原告甲○○正值勤未在現場,因這種狀況並非急迫而需馬 上開刀,故一方面告知原告乙○○禁食做術前準備,並緊密 觀察(可見於醫囑及20:30 護理記錄),一方面請家屬聯絡原 告甲○○,於21:15左右原告甲○○來到醫院並決定剖腹產 ,故於21:30開始做手術前各種檢查及準備,而於22:30開 始手術,當時情況是如此,而會有此提問,也可證明當初手 術前有跟病人解釋情形而非盲目的僅依病人自主要求開刀。 ㈣再關於原告表示「以被告丁○○具有婦產科醫師之專業,自 應知悉過期妊娠和羊水過少,容易造成胎兒吸入胎便,造成 缺氧,而其中過期未生產,得以用催生或剖腹生產方式來避 免,然於本案中已過預產期,加上胎兒過大時,趙醫師未何 沒建議催生或剖腹?」及「若醫師判定胎兒可能有吸入胎便 之狀況自應於產婦生產時通知小兒科醫師在旁協助,而於本 案中當時接生之丙○○醫師亦未作此防範」乙節,按學理定 義未超過預產期兩週者不能稱之為過期妊娠。一般小兒科醫
師在產婦於待產室待產時在產房待命較無幫忙,多於產婦進 入產房時於手術房開始剖腹產前才通知小兒科醫師到場待命 協助。而依鑑定報告指出「依病歷記載,本案於剖腹產時小 兒科醫師有在手術室待命」故無上述之事實。羊水是羊膜所 分泌再加上胎兒尿液排泄物而儲存在羊膜囊內提供胎兒生長 過程中的生存環境。但於足月時其意義就相對減少。一般羊 膜可能於產痛開始前、產痛期間或少數於子宮頸口全開時破 裂。往往第一胎孕婦於產痛初期羊膜即破裂,經歷十幾、二 十小時,其間羊膜持續分泌羊水以滋潤產道,最後均能順利 產下胎兒。而依學理統計有十分之一的產婦在產痛開始前就 破水,即是如此,依學理上婦產科醫師會等待24小時,看期 間是否會自然疼痛,超過24小時後,恐怕有感染的可能才考 慮藥物催生引產。因而絕無如原告所云「破水後沒有羊水的 保護,對胎兒無疑是一種強烈的窘迫」的情形。依記錄此胎 兒在出生時因有嚴重胎便沉積阻塞喉頭及呼吸道不易自主啼 哭及呼吸,故出生時Apgar scor 1 分鐘為「1」,但經小兒 科醫師緊急抽吸及插管清除呼吸道阻塞物後即可開始自主呼 吸及啼哭,當然不可能完全恢復正常狀態,故Apgar scor 5 分鐘為「6」(正常為8或9 )。於23:10轉入加護病房當時生 命徵兆的記錄為B.T.(體溫)36.7℃、心跳147下/分、呼吸43 次/分、SaO2(動脈血中氧濃度)75 %、四肢肌肉張力活動力 好且有哭聲,這表示胎兒出生到此時絕無嚴重缺氧的情形亦 不至於形成腦性麻痺,故無「胎兒一出生即腦性麻痺」之時 。而「胎兒酸血症」一般是需抽胎兒臍帶血才能正確偵測。 懷孕期間經由腹部穿刺抽取臍帶血是一種高難度的技術,且 有很多併發症,故不宜做為常規檢查,在生產過程中尤其是 破水後更不易執行。而且胎兒酸血症是急性發生,什麼時候 要發生也不一定,此案主要應是胎兒因呼吸道有嚴重胎便沉 積,特別是肺泡被沉積胎便蓋住,減少有效換氣面積而使CO 2 堆積於體內而形成呼吸性胎兒酸血症。一方面肺泡單層細 胞被黏滯的胎便侵蝕,其肺泡組織本就較脆弱,再加上胎兒 酸血症的侵蝕終易導致「胎便吸入症候群」的症候之一:肺 泡破裂,形成氣胸,抑制呼吸,嚴重缺氧,發紺,心跳減緩 。故於12月28日凌晨00:25緊急做心肺復甦術,直到02:16 才較趨穩定,但期間因嚴重缺氧太久終致後來的腦性麻痺, 故「腦性麻痺」應是此一疾病「胎便吸入症候群」的後遺症 之一,絕非生產過程中所造成,和產檢或生產時做胎兒酸血 症檢查也沒有多大幫忙。學理上母親懷胎期間,胎兒胃腸道 逐漸成熟但不發生腸蠕動,肛門括約肌亦不會鬆弛。懷孕期 間所形成的胎便逐漸積存在腸道內,胃腸道成熟後受到外來
刺激,大部分是當胎兒出生後開始哭啼時,腸道開始蠕動, 肛門括約肌擴張就解出胎便。但在某些正常生理性或異常病 理性胎兒仍未出生而在羊水囊內就因腸胃道成熟提早開始蠕 動,肛門括約肌也鬆弛而將胎便解出溶於羊水內形成「羊水 胎便染色」。胎便是長時期積存的,故不會第一次釋出後, 每天仍有大量胎便解出。故開始胎便均勻溶解於羊水中,羊 水呈青綠色黏稠糊狀物,因胎便比重大於羊水,時間較久即 發生沉澱,長時期羊水胎便染色的胎兒出生時全身表面皮膚 會明顯附著深綠黃色斑塊胎脂,且因胎兒會吞食羊水,胎便 沉積也會發生在喉部、食道、呼吸道及肺泡。而長時間沉澱 結果,部分的羊水則變成淡青綠清澈的體液。此案產婦於16 :00自然破水,大量羊水外流因伴同有子宮頸血栓,故當時 所見為大量淡紅色清清的羊水外流而非濃稠胎便濃染的羊水 。後續的羊水是由羊膜持續分泌釋出,量少但因無胎便持續 染色故亦呈少量清清羊水外流。也因此護理師依臨床所見描 述為「少量清澈無異味」(有無異味是監測羊水有無感染)此 僅為臨床外觀所見,但並不代表沒有臨床病變。而當時所觀 察的配合臨床預後更可加強臆測其胎兒羊水胎便染色應有一 段時間而絕非在引產後才發生胎便釋出濃染羊水的情形。除 此,關於原告聲請傳訊被告丙○○作當事人訊問,及訊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