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53號
ILDV,100,訴,353,2013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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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號
原   告 游秀炎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陳劉秀霞范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劉瑩嫺 (范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范碧雲 (范緞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53號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丙○○○、丁○○及甲○○為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 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 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被告乙○○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收受本院判決後,於同 年9月11日死亡,由丙○○○、丁○○及甲○○繼承,有原 告所提乙○○之戶籍謄本及所陳報之繼承情形可稽,並有臺 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102年1月7日高少家照家101團 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並未受理乙○○之繼承人聲明拋棄繼 承或限定繼承事宜之回函。是依前述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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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